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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峰: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十一届三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_今日要闻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三十七次


(资料图片)

         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作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

对公司十一届三十七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经营实际需要

做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和推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未违反公司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以及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

公司的发展战略。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聘任刘大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刘大军先生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

件,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存在《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相关提

名、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聘任刘大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一

届三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本 哲

        惠   汝 太

        王   宗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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