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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固定资产增值税分录 变卖固定资产增值税


(资料图片)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14)57号文件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因此,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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